㈠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行政性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㈡贯彻执行国家、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对下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予以指导。
㈢负责拟订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㈣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办法;负责协调编制和分解下达部省属、市属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㈤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㈥统筹协调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和参与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制度、标准、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㈦牵头全市地名管理,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㈧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㈨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㈩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实施办法;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行政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
(十四)指导县(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五)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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